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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招标问题反映(已回复)
咨询时间:2018-04-13
咨询作者:郑天魁
咨询内容:关于宝鸡市蟠龙新居保障性住房小区A-F区消防检测项目招标报名违反招投标法有关法律条文的问题反映 尊敬的宝鸡市、金台区及蟠龙新区管委会领导: 我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看到了编号为:WLJJ(2018)-CG-12的招标公告。我公司在认真解读招标公告中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后,认为我公司符合申请人资格,在精心准备了各项报名资料后,携带全部资料与2018年4月12日下午3点半前往本次招标代理机构(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报名,在报名资料审查过程中,在我方资料完全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被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王艳玉口头告知:招标公告5.1中“企业近3年类似工程业绩三项及以上,是必须提供单项金额接近或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中标通知书”为理由拒绝我公司报名。我方认为招标公告5.1中“企业近3年类似工程业绩三项及以上”并未明确公告“类似”是指工程性质或合同金额及其他条件,我方以招标公告中未出现有关于类似工程业绩是由金额大小来公告为理由,进行据理力争后,仍然被工作人员王艳玉口头告知说这是领导交代的,她也没办法,任然拒绝为我公司报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版第二章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我方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无视招标公告中的公开内容,在投标人完全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口头设定不合理及未公告条件来拒绝符合报名资格的公司报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我方提出异议后直接用领导这么规定的来解释和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司报名,这中间是否有徇私舞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存在。希望宝鸡市政府、金台区政府及蟠龙新区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给参与宝鸡发展建设的企业一个公平公正法制的发展环境。 希望看到各级政府单位对此事的情况反馈。 此致! 反映人:郑天魁13992713026 在场人员:郑天魁、张辉、袁亚军 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3日
回复时间:2018-04-18
回复作者:本站
回复内容:首先感谢贵公司对宝鸡市蟠龙新区及本工程的关注和参与,现就贵公司反映相关问题做出以下回复: 因消防检测工程项目招标在宝鸡地区开展较少,招标代理公司对此类招标业务经验不足,制定招标公告时个别条款约定不详细、不严谨,造成同一条款产生歧义。在本工程招标公告第5项报名要求中出现话语“企业近3年类似工程业绩三项及以上”,但未能对“类似业绩”进行详细要求和说明,造成部分投标单位满足资格但未能及时报名。 为确保本工程项目招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过相关部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决定:对本次招标做废标处理,责令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整改、严格制定招标公告,确保各条款、要求公正严谨,并随后另行发布本工程的招标公告,组织二次招标。 请贵单位继续关注,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监督、关注本工程后续进展及宝鸡市蟠龙新区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