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和《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力有序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各县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谋划储备

第三条 谋划项目要有创新思维、超前意识、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围绕政策落实、规划实施、资源开发、产业升级等进行策划,高标准、高质量谋划包装。

第四条 强化规划引领,原则上所有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有规划依据。凡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规划中明确提出的项目,直接列为重大前期项目培育推进。

第五条 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在市发改委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在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设二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一级项目储备库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

第六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在库项目动态保持在 800个以上,总投资 6000亿元以上,入库标准为:

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 1亿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在 5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二级项目储备库管理单位每年 3月份向市发改委集中上报一次前期储备项目,之后每月 25日向市发改委报送更新情况,投资在 5亿元以上的项目即时上报。一级项目储备库中产业项目数需占到

50%以上,进入审批备案阶段项目数需占到 50%以上。

县区:平原县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年上报项目不少于 200个;山区县(千阳县、陇县、凤县、太白县、麟游县)年上报项目不少于150个。

派出机构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年上报项目不少于 50个;陈仓物流园区管委会、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委会、法门寺管委会、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西山建委年上报项目不少于10个。

行业主管部门:市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科技、水利、农业、林业部门年上报项目不少于 30个;市国资委、商务、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广电、文物旅游、园林环卫部门年上报项目不少于 10个;市供电局、供电分公司年上报项目不少于 5个。

第八条 一级项目库在库项目按照策划包装–规划设计–审批备案–落实土地和资金四个阶段进行培育推进。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评估决策

第九条 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重点项目开展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十条 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多个县区竞争的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

对重大产业项目,按照《陕西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项目资源代价、排放总量、安排就业、财税贡献、投资强度、综合带动等进行量化评价。

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村以及维稳部门,从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境影响、资金筹集及施工等方面分析判断,预测确定项目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市发改委设立全市重大项目论证和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专家论证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引进、确定和选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对投资大、影响面广、征地拆迁量大、环境影响大和对区域经济发展意义深远的项目,在决策前把项目合法性、投资规模、开发商信息、环境影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天。

第四章 项目推进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办每年从一级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15-20个投资强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前期项目,依照重点项目确定程序报批后重点推进。每个项目安排一定的前期费用,由市级领导包抓,相关县区或市级部门负责推进,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每年从一级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确定为年度市级重点项目,依照重点项目确定程序报批后重点推进。基本条件是:单体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在 5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农业项目年度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除农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应在 200万元 /亩以上,产出强度(增加值)应在 50万元 /亩以上。

第十四条 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市级重点项目各种审批手续直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审批。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现基础审批资料多部门共享。各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对接到的市级重点项目事务实行首接责任制,在接到申请同时向项目单位出具审查意见表,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业务办理完结。

第十五条 优化再造项目流程。落实中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简化、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梳理优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流程,合并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各环节工作周期。

第十六条 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优先配置资源、优先资金扶持、优先保障环境容量、优先办理各种手续。

第五章 提升服务

第十七条 坚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项目主要领导包抓制度。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整治行动,对重点项目建设环境要定期排查,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适度超前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提早规划,综合施策,依法征地,按规拆迁,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第十九条 规范对市级重点项目的检查。对市级重点项目检查前,必须到市重点项目办备案,市重点项目办根据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避免多头检查。检查不能影响项目业主正常的建设和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对市级重点项目的收费。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市级重点项目的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格项目收费管理。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强化督查。每季度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考核办、市重点项目办等部门联合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季度督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项目提出黄牌警告并发函督办。对一季度未赶上序时进度的项目,责任单位要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加快项目建设的对策措施。经过工作仍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在全市通报批评。至年底未完成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核。按照《宝鸡市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对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市重点项目办对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重点项目办年末组织部分重点项目单位,对相关要素保障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服务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报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后全市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10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