蟠龙镇政府、管委会各局(办)、辖区内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蟠龙新区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解决蟠龙新区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按照《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条件
凡在我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2.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二)新就业职工
1.在蟠龙新区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在本地未购房;
3.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在蟠龙新区新区务工或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
2.在本地未购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和审核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未设立社区的,申请人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学校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蟠龙新区住建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建部门。
(二)初审单位应及时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报蟠龙新区住建部门核准。
(三)企业、团体建房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企业、团体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者在单位驻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蟠龙新区住建部门核准。
(四)蟠龙新区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三、时间安排
申报工作从2017年7月20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申请(报)阶段。由7月20日开始至8月20 日结束,主要工作是申请家庭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初审、公示阶段。由8月21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主要工作是社区、用人单位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家庭在所属社区公示,初审、公示合格家庭资料加注意见并整理后转送蟠龙新区住建局。
第三阶段:审核(批)阶段。由9月21日至10月20日结束,主要工作是由蟠龙新区住建局对初审合格户审核、公示,并报市住建局。
四、注意事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申请保障房;
2、已婚家庭只能1人申请保障房,严禁采取分户、离婚、造假等手段,骗购、骗租;
3、分房时必须由本人办理手续,不得委托代理。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监督措施
1、本次分配保障性住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纪检、媒体等方面全方位监督,欢迎实名举报;
2、租赁保障房以自住为目的,凡租房后占据不入住者,有转租、出借、违法意图者,严禁申请。租房后发现有以上情形者,严肃处理,收回住房;
3、本次分配保障房工作由蟠龙新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办公地址:蟠龙新区管委会。监督、举报、咨询电话:6261002。
附件:蟠龙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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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建局
2017年7月17日